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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与安全信息

电源要求

切勿使用购买时所在国家的电压供应以外的电源电压。使用不正确的电压将导致火灾或电击。正确的电源电压和频率如下:

AC 100-240V、50/60Hz

关于电池的弃置(对于包含锂电池的型号)

请根据当地法规弃置使用过的电池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
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
本标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,标志中央的数字代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。
部件名称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

(Pb)

(Hg)

(Cd)
六价铬
(Cr(VI))
多溴联苯
(PBB)
多溴二苯醚
(PBDE)
显示单元/操作面板单元 × × ×
图像扫描单元 × × ×
电源单元 × ×
其他的电气实装单元 × ×
其他的机构零件 × ×
○: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/T11363-2006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。
×: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/T11363-2006规定的限量要求。
注释:根据产品的不同,一些部件不适用于此指令。
  1. 标明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,说明所有控制、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;
    • 使用频率:2.4 - 2.4835 GHz
    •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(EIRP):
      天线增益<10dBi时:≤100 mW 或≤20 dBm
    • 最大功率谱密度:
      天线增益<10dBi时:≤10 dBm / MHz(EIRP)
    • 载频容限:20 ppm
  2.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、加大发射功率(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),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;
  3. 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;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;
  4.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,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、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;
  5. 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。